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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酒驾的安全演讲稿

2025/08/04演讲稿

倚栏轩整理的禁止酒驾的安全演讲稿(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禁止酒驾的安全演讲稿 篇1

广大市民、驾驶员朋友:

闲暇小酌能逸情,醉酒驾车要追刑。时值“酒驾入刑”五周年之际,西乡交警真诚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危害极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原因在于酒后驾车残害生命、破坏家庭、危害社会,造成一条条鲜活生命、一个个美好家庭刹那间殒灭、破碎,令人痛彻心扉。同时,酒后驾车肇事属于可以预知恶果的违法行为,令人难以容忍。严厉查处酒后驾车行为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共同呼声。

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全力防范因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交管局决定于4月30日至5月31日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统一行动。我们将以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涉酒事故易发、多发点段以及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县乡道路、重要村镇和集市周边道路为重点路段,以周末、节假日和午后、夜间,农村红白喜事、赶集赶会、重大民俗活动等为重点时段,以城市小型客车,农村面包车、摩托车为重点车辆,结合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倡议广大市民、驾驶员朋友:

一、牢记酒后驾驶的严重后果,严以自律,坚决做到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

二、希望亲属、朋友从爱护亲人、朋友和家庭的角度出发,及时对自己身边的驾驶人给予提醒、劝诫,从源头上铲除引发酒后驾驶行为的社会土壤。

三、让“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更多人的自觉行动,在全社会树立“文明交通、守法光荣、酒驾违法、醉驾犯罪”的荣辱观。

禁止酒驾的安全演讲稿 篇2

禁止酒驾的安全演讲稿(通用8篇)

演讲稿可以提高演讲人的自信心,有助发言人更好地展现自己。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能够利用到演讲稿的场合越来越多,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演讲稿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禁止酒驾的安全演讲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禁止酒驾的安全演讲稿 篇3

全县广大司机朋友:

酒后驾车对他人有害。为了自己的安全,家人的`幸福,他人的幸福,让我们一起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汉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司机朋友提出:不要边开车边喝酒,不要边喝酒边开车!

一、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酒后驾车。

第二,如果你是司机的朋友,请提醒他们开车前不要喝酒,更不要劝他们喝酒。如果你是司机朋友的家属,请随时提醒他们不要酒后驾车,发现后及时劝阻。

第三,酒后驾车和酒后驾车的处罚

1、酒后驾驶(机动车):第一次酒后驾驶驾驶证暂扣6个月,对1000元处以不低于20元的罚款。此前,他因酒后驾车受到处罚。酒后再次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禁止考驾照5年。

2、酒后驾车(机动车):被公安机关限制直至清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禁止考驾照。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限制直至清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年内禁止考驾照,终身禁止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者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照,再也不领驾照。

4、酒后驾驶与酒后驾驶的区分标准: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 /100 ml,酒后驾驶小于8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 mg /100 ml的,视为酒驾。

禁止酒驾的安全演讲稿 篇4

广大司机朋友们: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