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倚栏轩整理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特定20xx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须认真贯彻落实。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国家有关新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和预防能力,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熟悉矿山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后果,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防治能力,自觉维护相关权益。
二、培训对象
上岗前的员工、在岗期间的员工、调岗员工
三、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标准等,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条例等。
2、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方面文件、会议精神。
3、公司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5、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级别和范畴。
6、公司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7、公司存在扬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四、培训形式
1、定期开展各种安全培训。由公司矿山部负责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培训地点:矿山会议室。
2、不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包括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内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中文警示说明牌板的内容,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文件及会议精神等。
五、培训要求
1、矿山必须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把该项工作抓好落实好,大力宣传职业卫生培训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好矿山部的定期培训和本矿山的日常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2、参加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否则每人次罚款50-100元。
3、培训学时不够者,严禁上岗作业,至到补完足够学时后方可上岗。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篇2
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当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等问题,导致大量劳动者职业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安全红线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把工作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职业健康”为工作主线,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实施分类培训,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将职业卫生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逐步推进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
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提高培训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并保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五、突出重点,督促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要突出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劳动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要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和派遣用工人员作为职业卫生培训的重点人群,针对其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偏低、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不强等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并监督检查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当中,提高培训效果。
六、因材施教,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七、切实提高职业卫生培训质量
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鼓励劳动者集中参加网络在线职业卫生培训学习,有关内容和学时可按规定纳入考核体系。鼓励用人单位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原则,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需求,组织编写学习读本、知识手册等简易教材。要借鉴安全生产培训的有效做法,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推行交班前职业卫生培训,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操作规程和防护知识等,使交班前职业卫生培训成为职业病危害预防的第一道防线。
八、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利用行政执法、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也可以现场检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效果。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篇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近年来,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提高。为固化现有职业卫生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为目标,以强化事先预防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职业卫生培训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危害防治需求相适应。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明确负责职业卫生培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具体要求。职业卫生培训应当与安全生产培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并保证培训经费。
(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任职之日起60日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上岗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在上岗之前10日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四)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有关要求详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xx〕26号)。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三、强化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大纲》(附件)的要求实施。
(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七)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接受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八)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还应于取证后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为国家、北京市最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病典型案例等。
四、完善对劳动者的培训要求
(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①上岗前;②在岗期间;③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④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且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符合①③④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前1个月内进行培训;符合②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培训。
(十)劳动者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基础知识;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病防护的权利、义务等;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
(十一)对劳动者的培训学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上岗前和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上岗的,培训为12学时;②在岗期间培训为每年度8学时;③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为4学时。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记录(内含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授课内容、参加人员名单及签字等)、考试试卷及照片等。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②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④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情况;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篇4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监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06号)、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1〕10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
职业卫生培训是职业卫生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市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各县区安监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对象,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分级分类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包括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其中,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由安监部门组织实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在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中应将职业卫生纳入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市安监局负责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机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全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各县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三、突出重点,做好2017年度培训工作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把职业卫生培训作为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所有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都要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市局将于今年集中组织两次职业卫生专题培训班,重点对非煤矿山、木质家具制造、箱包加工、制鞋、水泥生产、石材加工、船舶修造、陶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机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对本地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在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和任务,每个县区至少要办两期培训班。同时,要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