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让学生写承诺书
倚栏轩整理的学校让学生写承诺书(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校让学生写承诺书 篇1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于20xx年6月底以前集中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愉快而有意义的假期,特与学生签订暑期安全承诺书。
一、除了学校对学生进行暑假安全集中教育外,各班也要在学生离校前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再教育,增强学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教会他们一些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本领。
二、教育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正气,尊老爱幼,鼓励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三、严禁学生到游戏室、网吧等不利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场所。
四、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1、不要擅自到水域玩耍或游泳;
2、不准玩火,严禁野外用火,要安全使用蚊香和蜡烛;
3、注意安全用电,防雷电,防山洪;
4、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防止中暑;
5、注意交通安全,不要乘坐“三无”车辆或船只;
6、注意户外活动安全,不在人多的地方聚集,远离危险地带,不做危险游戏,不私自外出游玩。
五、有计划地温习功课,完成假期作业,养成良好的习惯。练一手好字,读一本好书,做一些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等,丰富学生暑假生活。
学生(签名):xxx
20xx年xx月xx日
学校让学生写承诺书 篇2
本人自愿参加长安大学20xx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保证本人身体和心理状况适合参加本次社会实践,对本次社会实践的目的、性质、实践地的情况以及可能的风险有清楚的了解,详细阅读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社会实践期间,本人保证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暑期社会实践的各项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依据本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处理:
1.本人财物的遗失、被盗、毁坏等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不擅自离队,不单独行动,不到险要地带游玩;严禁到水库塘坝等地游泳;注意饮食卫生。
2.本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实践当地各项规定以及民族习惯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3.由于本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自身人身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1处理。
4.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5.保持与辅导员、指导教师联系,出现意外或突发事件应及时汇报并与有关救援部门联系。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责任书,对整体内容和各项规定均无异议。
院系:xxx
年级:xx
责任人签:xxx
20xx年xx月xx日
学校让学生写承诺书 篇3
本学期工作现已结束,暑假即将到来,为确保全体同学的假期安全,力争度过一个欢快、和谐、平安的'暑假,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生暑假安全责任书。
一、具体要求
1、遵守交通规则,横穿公路时不闯红灯,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抢道、不骑英雄车;不攀爬机动车辆,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2、不准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游泳洗澡,不得在水边戏水打闹,以防溺水。
3、不准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游玩和逗留。
4、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楼房栏杆,不得翻越围樯、窗户。
5、注意防水、防火、防触电、防盗、防突发自然灾害。
6、不与不良人员交往,慎交网友,防止上当受骗,学会自我保护,避免不安全事件发生。
7、注意饮食卫生,不吃不清洁、变质的食物,不乱买零食,防止食物中毒。
8、不准进行不安全的游戏,如抛石头、土块、杂物、弹弓,拿竹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打闹。
9、未经家长同意不准私自外出、外宿和远游。
10、不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不打架斗殴、不携带藏匿管制刀具、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1、不抽烟,不饮酒酗酒,不赌博,不看“低俗淫秽”书刊、音像,不摆阔气乱花钱。不进营业性歌舞厅、酒吧。
12、不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二、责任承诺
我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上述具体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如违反以上要求,一切后果由本人和家长承担。
学生(签字):xxx
监护人(签字):xxx
班主任(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学校让学生写承诺书 篇4
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
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
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伤害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
三、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的;
3.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7.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经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伤害或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校内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区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的;
2.在学生不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发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校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五、本协议未涉及之处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
班级: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