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自查报告
倚栏轩整理的银行业自查报告(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业自查报告 篇1
为进一步强化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根据银监办发〔X〕X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我行对涉及外包项目进行了自查,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按照通知要求,我行电子银行部和内控合规部联合行动,从外包项目的尽职调查、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外包服务中断与终止、监督检查管理等流程环节的五个方面进行了较全面检查和风险排查。自查情况反映,该行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项目风险管理基本落实了监管要求,无自定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业务项目。在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的外包风管方面,虽然合同由省联社签订,但我行对外包服务商尽职调查,重点放在监督检查管理方面。在近几年来开展内控工作中,外包业务检查内容涵盖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有效地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
下一步,我行将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明确管理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外包风险的管理体系,健全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制度规范,加强对科技外包服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外包应急预案,保障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运营秩序。同时,积极参与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业务外包等重点外包服务活动的联合检查,凝聚行业力量,整体推动外包风险防范和外包管理水平的提升。
附件1:
银行业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
基本条件
一、申请将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软件开发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含)以上,其他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股权治理结构,并能有效控制外包服务中的国别风险;
(三)公司治理良好,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
(四)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3年(含)以上,且至少为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五)社会声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因管理失责引发的达到《银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中两起(含)以上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无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发生;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有效的风险治理架构和专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团队,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具备与所承担服务范围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运行维护等管理体系和资质认证;
(八)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人力资源和设施、环境,满足外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承担外包服务的场地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
(九)银行类机构的信息科技监管评级最近连续两年为2级(含)以上;
(十)银行业科技外包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优先。
二、除以上条件外,申请机房运营类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房应具有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机房场地5年(含)以上且剩余租赁期限不低于4年(含),机房出租方应为其所出租机房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完整且不存在法律争议,不存在将机房关键基础设施的运维服务转包或分包的情况;
(二)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基础设施间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
(三)机房及基础设施具有根据服务功能划分的独立区域、差异性访问控制策略和设施;
(四)互为备份的不同通信运营商线路经由不同路由节点接入机房;
(五)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机房专用空调等基础设施设计具有冗余备份,且为不间断运行;
(六)具有专业检测机构对机房的防雷接地、消防等基础设施安全检测报告或安全资质证明;
(七)监控系统较完善,具有对机房环境和基础设施的集中监控能力,并可审计追溯;
(八)机房满足银监会《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要求。
三、申请应用系统托管类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除满足第一条、第二条(二)至(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房具有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机房场地5年(含)以上;
(二)对重要信息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权且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外包服务期;
(三)计算机和网络等硬件设备满足应用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效率的需要;
(四)具备自主研发及运维能力,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研发管理、运维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客服队伍;
(五)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设施、系统物理隔离;对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设施、系统和数据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至少满足相互之间逻辑分离的要求;
(六)对客户信息等敏感数据的访问、使用、销毁具备有3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身数据的访问和控制能力;
(七)具备较完善的系统用户管理和访问控制机制,满足最小授权的原则,保障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具有集中监控的电子化管理平台,能够满足对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和可追溯要求,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九)具备有效的防病毒、防入侵和防攻击措施,能够定期开展病毒检查、恶意代码检测、漏洞扫描和渗透性测试等安全活动,及时发现系统脆弱性;
(十)具备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急预案覆盖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等重要应急场景,并定期评审、演练和更新;
(十一)具备同城或异地灾备中心,灾备中心机房及基础设施满足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标准,满足《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要求。
银行业自查报告 篇2
为进一步强化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根据银监办发〔X〕X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我行对涉及外包项目进行了自查,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按照通知要求,我行电子银行部和内控合规部联合行动,从外包项目的尽职调查、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外包服务中断与终止、监督检查管理等流程环节的五个方面进行了较全面检查和风险排查。自查情况反映,该行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项目风险管理基本落实了监管要求,无自定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业务项目。在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的外包风管方面,虽然合同由省联社签订,但我行对外包服务商尽职调查,重点放在监督检查管理方面。在近几年来开展内控工作中,外包业务检查内容涵盖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有效地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
下一步,我行将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明确管理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外包风险的管理体系,健全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制度规范,加强对科技外包服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外包应急预案,保障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运营秩序。同时,积极参与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业务外包等重点外包服务活动的联合检查,凝聚行业力量,整体推动外包风险防范和外包管理水平的.提升。
附件1:
银行业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
基本条件
一、申请将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软件开发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含)以上,其他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股权治理结构,并能有效控制外包服务中的国别风险;
(三)公司治理良好,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
(四)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3年(含)以上,且至少为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五)社会声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因管理失责引发的达到《银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中两起(含)以上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无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发生;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有效的风险治理架构和专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团队,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具备与所承担服务范围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运行维护等管理体系和资质认证;
(八)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人力资源和设施、环境,满足外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承担外包服务的场地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
(九)银行类机构的信息科技监管评级最近连续两年为2级(含)以上;
(十)银行业科技外包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优先。
二、除以上条件外,申请机房运营类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房应具有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机房场地5年(含)以上且剩余租赁期限不低于4年(含),机房出租方应为其所出租机房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完整且不存在法律争议,不存在将机房关键基础设施的运维服务转包或分包的情况;
(二)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基础设施间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
(三)机房及基础设施具有根据服务功能划分的独立区域、差异性访问控制策略和设施;
(四)互为备份的不同通信运营商线路经由不同路由节点接入机房;
(五)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机房专用空调等基础设施设计具有冗余备份,且为不间断运行;
(六)具有专业检测机构对机房的防雷接地、消防等基础设施安全检测报告或安全资质证明;
(七)监控系统较完善,具有对机房环境和基础设施的集中监控能力,并可审计追溯;
(八)机房满足银监会《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要求。
三、申请应用系统托管类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除满足第一条、第二条(二)至(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房具有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机房场地5年(含)以上;
(二)对重要信息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权且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外包服务期;
(三)计算机和网络等硬件设备满足应用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效率的需要;
(四)具备自主研发及运维能力,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研发管理、运维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客服队伍;
(五)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设施、系统物理隔离;对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设施、系统和数据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至少满足相互之间逻辑分离的要求;
(六)对客户信息等敏感数据的访问、使用、销毁具备有3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身数据的访问和控制能力;
(七)具备较完善的系统用户管理和访问控制机制,满足最小授权的原则,保障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具有集中监控的电子化管理平台,能够满足对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和可追溯要求,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九)具备有效的防病毒、防入侵和防攻击措施,能够定期开展病毒检查、恶意代码检测、漏洞扫描和渗透性测试等安全活动,及时发现系统脆弱性;
(十)具备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急预案覆盖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等重要应急场景,并定期评审、演练和更新;
(十一)具备同城或异地灾备中心,灾备中心机房及基础设施满足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标准,满足《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要求。
银行业自查报告 篇3
20××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经过7年多的建设,截止20××年底,目前库中总人数达8.22亿多人,其中有信用记录的达2.86亿人。自人民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上线以来,山西省受理个人征信异议达500笔,办结率达到了100%。
随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趋完善,信用记录对个人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办理信用卡、贷款买房买车,无一不需要一个良好的征信记录。正因为征信记录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伴随而来的个人征信权益方面的投诉及诉讼也日渐增多。那么个人在征信活动中都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益呢?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权益
案例:太原市民小张在办理信用卡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原来银行查询他的个人信用报告后发现:贷款明细信息栏目下有一笔3万多元的上海某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并且此笔贷款有多次逾期记录,不符合银行的办卡条件。小张感到非常冤枉,他从未去过上海,更别说办理助学贷款了。于是他来到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诉,工作人员为小张查询了信用报告后,在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给小张进行了异议登记,上海某银行在看到转来的异议申请后通过核查发现,是由于上报数据出错导致贷款展示在小张名下,小张确实没有在该行办理过助学贷款。于是该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删除了错误的数据,小张信用报告上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顺利办到了信用卡。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小张在征信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对自己本人信用资料的知情权。即个人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有的信用资料的内容、性质、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当自己的就业、信用申请等被拒绝时,个人也有权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及作成信用报告的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另外,个人也有权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及其副本。小张在办理信用卡被拒绝后,通过查询信用报告了解了事情的来胧去脉,知晓了自己的哪些信息被哪家机构采集了,并得到了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享有了全部的知情权。
二是同意权。征信机构收集个人的信用资料,必须征得个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必须是书面。个人的同意表明了个人与征信机构契约关系的形成,征信机构必须公正、合理地收集个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收集、提供该信用资料的目的也必须征得个人的同意,如果个人不予同意,征信机构则要明确告知不予同意的后果。同时商业银行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也需要本人书面授权。比如在申办信用卡时,信用卡申领表上已明确告知会将信用卡相关信息报送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且发卡银行会对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客户签字就表明已经同意授权。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除第(4)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三是异议权。异议权是被征集的对象发现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与实际信息有误,可以向商业银行或人民银行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维护个人正当的权益,促使征集机构征集信息的真实、有效。案例中可见小张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与实际不符以后,向人民银行提出了异议申请并最终得到了解决,这就是个人征信异议权的集中体现。
四是投诉权。投诉权是被征集的对象对征集机构征集自己的信息发生泄密或因信息不实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时,向有关机关寻求保护和救济的一种行为。案例中如果小张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小张可以到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提讼。只有正确使用了投诉权,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
二、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征信权益
1.加强征信宣传,切实保证个人知情权和同意权。个人如何知道自己的什么信息被哪家征信机构采集了、哪些人查询了自己的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目前,个人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来人民银行免费查询并打印自己的信用报告。通过信用报告就可以全面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同时,加大征信宣传的力度,在个人办理信贷业务时,即告知客户此项信贷业务的有关情况将报送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2.提高征信服务质量,维护个人征信异议权和投诉权。自己的信用报告是否准确、信息搞错了怎么办?通过小张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异议登记,人民银行总行征信中心会把异议申请转达给相关业务发生行进行核实处理。如果异议申请属实,业务发生行将按照实际情况对错误数据进行纠改。这里要注意的是,本着谁的业务谁负责的原则,数据纠改的权力在各大银行,人民银行只是负责数据的汇集、整理和展示,并没有权力修改信用报告。所以从效率优先的角度来讲,对信用报告中的某条信息有异议,直接去业务发生行或数据报送行处理更为直接有效,可以省去不少中间环节。当然,涉及到业务发生行在外地的情况,在居住地的人民银行进行处理,则会方便得多。如果业务发生行明知数据有错而不主动进行纠改,个人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发现有商业银行非法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的,都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个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或者认为个人信用信息被非法泄露的,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进行解决。
3.明确征信内容和信息采集范围,真正保护公众隐私。个人征信系统中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信用交易信息、非银行信息。一些信息比如: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应有明确规定不得纳入采集范围;这样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多项隐私权,防范个别征信机构滥用征信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解决个人行使征信异议权中的难点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征信疑难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这里重点讲两种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间客式交易导致逾期记录的处理方法和虚假贷款和信用卡及其逾期记录的处理方法。
1.间客式交易又称托盘式交易,是在20xx年较流行的一种汽车消费贷款方式,即贷款银行不直接面对借款人,而是由汽车经销商按月代为收取贷款,再转交贷款银行。这种信贷方式的弊端在个人征信系统上线后逐渐暴露了出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接到了大量客户异议申请,均反映在信用报告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项目产生了多期逾期还款记录,甚至有的至今尚未结清,客户均表示早已按月将按揭款交给了汽车经销商,而经销商没有按时还给银行。其中涉及部分汽车经营商已停止经营,个别经销商被判刑,很难找到对客户的逾期记录负责的具体人员。此类型异议的难点在于银行称自身无责任,没有为客户修改逾期记录的依据。此类情况的解决办法是:如果客户能出具每月按时还款给经销商的收据,建议他通过经销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要求法院认定逾期责任在经销商。业务发生行在有了法院判决后也将有据可依,删除逾期记录就比较顺利。如果客户不能证明按时还款给经销商,一般建议其通过“个人声明”的方式来处理,即在信用报告中附加上自己的一段话来解释逾期的缘由。
2.虚假贷款、信用卡,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当事人的身份办理的信贷业务。它的存在,会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造成严重的威胁。当事人很可能会因为虚假贷款额度过大被银行以负债过高为由拒贷,也可能被虚假贷款和信用卡产生的逾期记录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中,多数虚假贷款、信用卡的认定只能依靠业务发生行自身的调查取证。出于一些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调查结果往往含糊其词,或干脆不予承认,这种情况下异议申请人想通过正常的异议处理渠道删除数据是非常困难的。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只能尽量督促业务发生行解决问题,但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们一般建议客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贷款和信用卡是否为虚假。如能被法院认定为虚假业务,信用报告中相关记录的删除则会顺理成章。
总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关系着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成败。《征信业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一定会为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保障,大大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的进程,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业自查报告 篇4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不断提高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实现电子银行业务制度化、规范化,依据《xx银行关于开展业务全面自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我行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报告如下:
一、业务层面
(一)是否建立了安全保障、检查监督、人员管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和风险识别、预警、评估、监测、控制机制。是否建立了能够完整涵盖业务的全过程和各风险点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各业务环节是否具备有效的控制手段,控制环节的设置是否合理,控制职能的划分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职责之间能否相互监督和制约。是否根据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已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自查说明: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业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建立了健全的岗位责任制。
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系统事件、事故报告制度(试行)》、《xx银行电子银行部岗位计划》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各部门和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不清、缺乏制约等问题。
自查说明:制定了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罚措施。
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章违规责任;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管理体系及岗位职责、第八章自助设备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三)在客户申请某项电子银行业务品种时,是否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是否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自查说明:银行卡客户申请书背面印有龙祥卡章程,对龙祥卡的申领条件、使用、挂失、销户、计息与收费、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的公开,对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说明。
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祥卡章程》
二、运营管理层面
银行是否建立了全面、综合、系统的电子银行业务授权管理、会计核算、账务核对等管理制度,是否及时核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全部账务,会计数据与统计数据是否相符一致。
自查说明:我行已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授权管理、会计核算、账务核对管理制度,及时核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账务,使会计数据与统计数据相符。
相关材料:运营管理部有关授权管理的管理制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章银行卡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第七章atm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第九章账务核对”;
中国银联差错处理平台;
xx银行监管报送系统。
三、科技信息层面
(一)银行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根据需要设定转账限额。是否设定电子银行业务密码试输次数、试输时间的限制。
自查说明:银行卡客户申请书背面印有龙祥卡章程,章程中列明了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并规定了持卡人在境内atm上使用龙祥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持卡人可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使用龙祥卡转账时,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含)人民币;持卡人将密码连续错误输入6次时,系统将自动锁定其账户,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进行解锁或密码挂失。
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祥卡章程》
第三章使用
第七章权利义务;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银行卡特殊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