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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后感

2025/05/28读后感

倚栏轩整理的正义论读后感(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正义论读后感 篇1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的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

正义论读后感 篇2

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

杨伯峻译:孔子说:“只有仁人才能够喜爱某人,厌恶某人。”钱穆译:“先生说:只有仁者能真心地喜好人,也能真心地厌恶人。”刘宝楠《论语正义》:“凡人用情,多由己爱憎之私,于人之善不善,有所不计。故不能好人恶人也。”

但我认为能好人能恶人不只是简单的喜爱厌恶,不只是浅层意义上的情感归类;而更加偏向于对道德高低的评判,对人心善恶的裁定。

儒家思想则是从“仁”据“礼”,讲“义信”守“德智”的,究其根本仍为“仁”。仁是发自内心的律己恕人,有一颗是非之心,观社会百态不为外物所诱,看世间万貌总持一颗善恶之心。个体组合成群体成社会百态,但个体有千差万别才丰富多彩。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衡量是非好坏的标准,因此仁者求己,不仁者从人。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能好人也都能恶人,因为每个能称之为人的人都是有思想情感的。这正是人性复杂的一个重要原因。假如人人都没差别,都均等情感,都一样的情绪,那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存在了。关键在于好人能否公,恶人能否正。是否掺杂了个人的情感在自己所表达的好恶里,是否有一个始终如一的,平等不破的处事原则,是否能做到真好和真恶呢?为仁者可以,不仁者始终不能如一。当然了,没有一个永远不变的衡量标准,任何事都不能一棍子打翻,但最根本的仁是不变的。

为仁者不止是三个字,更是一种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是一个人待人处事,面对生活最起码的核心和根本态度所在。倘若一个真正的仁者,是不会以物喜因己悲的。因为在仁者心中任何相同或是类似的事情都会有同一种或是十分相近的看法和标准,但并不是机械的,片面的对待所有事物。正是这种比较明确的个人思想,比较公平的,能被世人所接受的评判标准,才得以为仁守礼。

和仁者不同的是,不仁者总是忽变忽倒,居无定法。就好像一团乱糟糟的麻绳,看见一个头绪就想从中解开一团乱,连最基本的观察和思考都很鲜有,更不用说一个最适合的解决办法了。到头来只能是越解越糟,最后到了一个死胡同,自己也不能解决了就开始人云亦云或是乱说一气,根本不了解原委就敢拍案定板,丝毫不计后果。

为仁者总是少数,所以才倍感珍惜。因此子曰:“苟志于人矣,无恶也。”一个人立志成为一个仁人,对事用仁心,对人用仁义,总是没有坏处的。

能好人,能恶人。不因利己即好人喜物,不因害身则恶物厌人。能好能恶不是想好就好想恶就恶。一个人触犯了道德底线,法律尊严,即使以前再喜好也不能偏袒于此。也就是说不能凭个人最最主观的看法去看待一个人一件事,要遵从仁德礼义的标准,要有范围有规范的好人恶人。反之,一个人知错则改,静思悔过,后践行德义,当然应该好之乐之。可能会有不可原谅的错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但就其弥补的做法和措施是应该被人所好的。当然,人是有自己的想法的,大部分人不能做到这样的好恶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在另一方面,并不是一切符合仁德思想的人都应该被所有人原谅。毕竟人的七情六欲里面有恨也有恶。不能去干涉每一个保留恶的权利,因为每个人都被赋予选择主动权。从主观上讲每个人都或多或少会偏向某一个事物的某一方面,可能有感情,亦或是有利益纠葛导致了去憎恶某一个事物的另一个方面,这应该要摒弃的。

还有,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也就是说不仁的人不可以长久地居于贫困之中,也不可以长久地居于安乐中。有仁德的人安于仁,聪明的人利用仁。环境的长期不变或是频繁更换都有可能导致仁者好人恶人的衡量标准发生改变,也就难免会有偏颇之时。那样就不能为仁拥德了。

读《论语》就像是在上孔子的中文说教课一样,有的句长,有的字短,但其中蕴含的道理都是深奥的,甚至有的可以说是晦涩难懂。与这位老圣人对话可以知国之事的硝烟弥漫,可以知社会事的纷繁复杂,可以懂人性的深奥难料。《论语》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读完的,更不是三年五载就能读透彻读明白的,即使都能明白参透,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也是很困难的。

为仁者能好人,能恶人;为仁者能读书,能辨丑恶。倘若一生在某个阶段,在某一年,在某一个月,在某一天能明白,能为仁,那么朝闻道,夕死可矣!

正义论读后感 篇3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了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了解了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了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了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了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非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因此,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了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了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了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了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也就是说,一个知道自己的人会明确的选择对自己公平的原则。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正义论读后感 篇4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建议。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