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倚栏轩整理的燃气安全自查自纠报告(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燃气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篇1
一、重点企业源头保障
XX市供气工程始于19年,燃气高中压管网950余千米,供气村庄380多个,30万户居民用上了天然气。其中,10年以下高压管网66公里,中压管网427公里,低压管网1900公里,10—15年高压管网32公里,低压管网800公里,工商业用户695户。城市气化率达99%,农村气化率达75%,除部分山区外,已基本实现全域气化。
督导好企业源头,安全就能有保障。为实现燃气安全源头治理,综合执法局督导20家城镇燃气企业开展隐患自查,摸清风险底数,找准薄弱环节,以问题为导向,开展自纠整改。通过行业督查方式,每天进站抽查20家燃气企业,先后开展了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6月份截止目前,共排查隐患96处,重大隐患6处,已整改完成90处,剩余隐患仍在继续跟踪消除。通过持续的`企业自查、行业监察,聚焦隐患治理,严防燃气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发生。
二、分线推进拉网排查
针对重点企业、领域分线推进重点排查,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的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逐一“销账"。
1、重点环节,重点督导。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抽查等形式,督促城燃企业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生产和安全用气做好全面排查,对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重要环节重点督导,环环相扣全面覆盖。
2、重点企业,重复督导。以天然气公司为总抓手,循环开展液化气站和加气站隐患排查,其中查处绿能天然气公司2处重大隐患并对其下达《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每天上报停产停业照片。
3、综合领域,联合督导。对涉域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的领域联合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消防队、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等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共同督导监测执法。
三、末端治理全面覆盖
燃气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以及市政府安全生产网格任务职责分工编制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全、严、细、实”上下功夫,求实效,依法依规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保证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五大”责任体系建设,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免受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二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晋级。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及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
行政检查计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概况。(表述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在作业场所方面的行政检查,每两月检查1次,年检查最少6次,最多12次;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行政检查,每年进行2次行政检查。检查时,对书面检查、作业场所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可采取同时进行方式进行,必要时重点突出现场检查。每次检查时对检查的内容逐项列表进行。
四、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2020年本镇是共计人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其中,全年总天数365天;双休日=52周:2天/周=104天;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节等计11天法定假日,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人数=250天2人。
五、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
1、依法取得证照情况;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情况;
5、建立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应急处置卡、岗前宣誓、“班前警醒、班中提醒、班后反醒”三醒制度、网格化管理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6、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备设施、消防警示标志、消防间距、电气线路、装修装饰材料,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等
7、特种设备、电梯、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合格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警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有关情况;
8、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教育和培训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1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等级确认绘成电子图及管控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情况;
12、对敷设电线、安装使用各种用电设备,动用水焊、电焊、氩弧焊、喷灯、液化气喷头等用于高温焊割烘烤粘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燃油、汽油、信那水等易燃易爆气体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使用审批证制度情况;
13、建立落实受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制度情况;
14、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检查、周调度、月总结、季报告”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向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直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落实、闭合、归档情况;
15、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情况;
16、依法建立职业卫生健康制度和落实情况;
17、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9、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六、工作要求
监管执法人员应恪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要把计划行政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象关于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一并开展检查;坚持权责法定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实施监督检查,做到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严格法律措施,下达法律文书。监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到期应进行复查的,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责任制及时组织复查;对复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燃气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篇3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违法经营使用燃气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目前,我市仍然存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充装使用超期报废液化气钢瓶和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而自行经营(供应)燃气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彻底整顿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整治内容
1、液化气供应站点违规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气的行为。目前,我市很多液化气供应站点违规灌装、运输、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由于二甲醚对液化气钢瓶橡胶圈具有较强的腐蚀作用,长期使用极易导致液化气钢瓶泄漏,引发燃气安全事故。
2、燃气供应站点违法设立、违规经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关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目前,我市有些液化气供应站点未经燃气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设立;有些液化气供应站点供应许可证未按期年审,已经不具备合法燃气供应资格;燃气供应站点经营场所达不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普遍存在违规使用充装超期报废钢瓶和违规倒气等现象。
3、个别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个别燃气经营企业虽然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但在经营过程中,不依法经营,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淡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燃气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入户安检、燃气安全宣传不到位。
4、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和运行燃气供应设施的行为。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个别企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CNG加气站;部分镇街社区违规安装使用天然气瓶组供应站、私自制造高压容器。
5、销售不带熄火保护装置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禁止上市销售。目前,我市燃气灶具市场仍然存在大量不带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城镇居民、工矿企业、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用户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行为。
7、个别餐饮服务业户非法安装(使用)燃气气化设施的行为。
8、部分燃气用户因缺乏安全用气常识导致使用不当,引发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实施步骤
本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6月24日至6月3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电视台、新闻中心设立宣传专栏,连续播发、刊登《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通告》;及时报道专项整治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燃气安全心中留”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增强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明白纸,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注燃气安全的浓厚氛围。各镇街以及教体局、高教办、公用事业局要将《实施方案》和《通告》送达所有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供应站点和有关食堂餐饮服务业户,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当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认真自查整改。
2、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在镇街以及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下,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自纠。一是所有燃气供应站点要按照《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建设标准》(见附件2)和《办理燃气供应许可工作流程和标准》(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立即停止灌装、运输、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等行为;二是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三是相关企业和单位自行拆除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四是燃气灶具经营业户停止销售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五是停止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并到市煤气公司更换合格气瓶。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见附件5),对各自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的8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一检查落实,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市公用事业局要重点对非法安装及使用瓶组气化设施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并为各镇街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提供技术指导;市教体局要重点对城区中小学餐厅食堂液化气使用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整改;高教办要对大学园区高校食堂液化气使用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整改。
在燃气供应站点自查整改工作中,要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区别对待,分类督促,逐步规范。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对按照要求认真自查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并作为市煤气公司的供应站点,统一由市煤气公司供应合格气源,规范经营。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自查整改结束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府督查室、市公用事业局。
3、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7月25日)。由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两个集中整治检查组,按照“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分组分片进行集中整治(见附件4)。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要坚决取缔,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销售、代灌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站点,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行为;严厉处罚向无供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掺假使假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违规运输燃气的'车辆予以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厂矿企业、宾馆、饭店、食堂、商贸单位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燃气设施及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执法检查中拒不接受检查和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在集中整治阶段,两个检查组要按照“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对拒不整改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燃气供应站点,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燃气经营企业自查后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停止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对仍在销售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4、巩固提高阶段。在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把“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作为燃气经营(供应)手续办理的前置条件,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消防、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市公用事业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强化燃气安全源头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燃气市场监管;各镇街要安排专人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复查,杜绝死灰复燃;市煤气公司要对下属供应站点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运营,健全完善燃气市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督查室、住建委、公安局、消防大队、城管执法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教体局、交运局、经信局、开发区园区管理局、公用事业局、新闻中心、电视台、高教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两个专项整治检查组,分别由市公用事业局刘伟副局长和市政府督查室一名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公安局4人、消防大队2人、城管执法局4人、质监局(从事压力容器监管工作)2人、工商局2人、安监局2人、交运局2人和公用事业局6人组成。公用事业局负责安排执法车辆,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强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由专项整治检查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汇报。各镇街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认真做好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严肃工作纪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选派法律意识强、有经验、懂技术的业务骨干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两个集中整治工作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人员到位、检查到位、查处到位,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认真填写集中整治日报表,检查组组长和检查人员签字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各镇街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力配合集中整治检查组开展工作;自查整改阶段,各镇街要将每周的督促整改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督查室。
燃气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以及市政府安全生产网格任务职责分工编制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全、严、细、实”上下功夫,求实效,依法依规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保证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五大”责任体系建设,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免受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二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晋级。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及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
行政检查计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概况。(表述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在作业场所方面的行政检查,每两月检查1次,年检查最少6次,最多12次;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行政检查,每年进行2次行政检查。检查时,对书面检查、作业场所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可采取同时进行方式进行,必要时重点突出现场检查。每次检查时对检查的内容逐项列表进行。
四、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2020年本镇是共计人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其中,全年总天数365天;双休日=52周:2天/周=104天;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节等计11天法定假日,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人数=250天2人。
五、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
1、依法取得证照情况;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情况;
5、建立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应急处置卡、岗前宣誓、“班前警醒、班中提醒、班后反醒”三醒制度、网格化管理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6、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备设施、消防警示标志、消防间距、电气线路、装修装饰材料,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等
7、特种设备、电梯、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合格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警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有关情况;
8、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教育和培训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1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等级确认绘成电子图及管控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情况;
12、对敷设电线、安装使用各种用电设备,动用水焊、电焊、氩弧焊、喷灯、液化气喷头等用于高温焊割烘烤粘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燃油、汽油、信那水等易燃易爆气体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使用审批证制度情况;
13、建立落实受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制度情况;
14、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检查、周调度、月总结、季报告”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向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直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落实、闭合、归档情况;
15、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情况;
16、依法建立职业卫生健康制度和落实情况;
17、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9、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六、工作要求
监管执法人员应恪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要把计划行政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象关于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一并开展检查;坚持权责法定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实施监督检查,做到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严格法律措施,下达法律文书。监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到期应进行复查的,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责任制及时组织复查;对复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