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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诚信承诺书

2025/05/08承诺书

倚栏轩整理的公司的诚信承诺书(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的诚信承诺书 篇1

一、连续施工承诺

1、我公司承诺中标后,我公司将拨付一定的款项,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2、我方承诺在工程款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保证连续施工30天。

3、我方承诺节假日期间不间断施工,确保按时完工。

二、劳动力计划承诺

为保证劳动力充足,满足施工进度计划,公司拟投入自有优秀施工队伍。工程施工前,组织专业技术工种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熟悉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特点,掌握各项目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为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组织施工人员在开工前3-5天进场。

三、保证农民工工资承诺

1、截止本工程开标之日止,我公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公司将按规定的数额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贵方可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以划支。

四、其他承诺

1、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

3、我方保证自行施工完成中标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出借企业资质。

4、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工程开工时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在现场办公,直至工程结束。

投标人(盖章)

20xx年 6 月20 日

公司的诚信承诺书 篇2

本公司近两年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公司或个人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公司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hui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公司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公司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维护西安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公司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西安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以上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陕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参与西安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同意陕西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公司的诚信承诺书 篇3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单位自愿将本单位相关信息提交“镇江市建筑工程网上招投标诚信档案数据库”(一下简称诚信库)予以登记并对外发布,诚信库发布的我单位相关信息均经我单位确认无误,我单位对此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提交并在诚信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若违反本条承诺一旦查实,本单位愿意接受公开通报,自愿退出所有正在镇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加的投标项目,并愿意承担由此给我单位带来一切不良后果。

2、凡我单位在镇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加的投标项目,在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需要提交的企业业绩和获奖等情况,我单位均将事先在诚信库对外予以披露,未披露的可不作为我单位资格审查和投标的依据。

承诺人法定名称(法人公章):

承诺人法定地址:

承诺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话:0519-83585933 传真:0519-83585933 2012 年 4 月 12 日

公司的诚信承诺书 篇4

为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现向社会公承诺如下:

1、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并自觉承担“三包”责任。

2、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4、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的商品。

6、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7、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8、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9、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商品,不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本单位(个人)若违背以上承诺,除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外,还要依法承担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

11、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承诺人:

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