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析的报告
倚栏轩整理的土地分析的报告(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分析的报告 篇1
近些年来我院在审理地产案件中,不断遇到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楼卖给本村以外的村民和城市居居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具有涉及面大、人数众多、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特点,还涉及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导向与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因此,如何正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维护好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妥善处理此类纠纷,需要认真探讨。
一、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1993年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政府从199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新型小城镇活动,1996年3月2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宁政发(1996)69号文件下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一系列的文件规定了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具体办法。在这样一种政策导向下,此项工作在乡镇集体土地上全面展开。例如原南京市大厂区的葛塘镇(该镇1996年被省政府评为示范新型小城镇)于1995年开始了此项工作,该镇下辖的邻近大厂城区的中山村、欣乐村、四周村、新村村先后搞起了住宅楼的兴建工程。截止到1999年底上述四村共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楼73幢,24万平方米,3000多套房屋。3000多套的房屋中20卖给了本村村民,80卖给外地农民和城镇居居。这四个村在兴建住宅楼的过程中一般都办理了或补办了下列手续:1、原南京市大厂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葛塘镇各中心村建设或贸易货栈工程建设的立项报告的批复;
2、原南京市大厂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或补发的“乡镇建设用地批准通知单”;
3、原南京市大厂区城乡建设局核发的“中心村住宅”或“贸易货栈”的红线图;
4、原南京市大厂区葛塘镇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四个村在出卖3000多套房屋的形式上都采用了与购房者签订“委托建房协议”的方式。“委托建房协议”的'主要内容也都明确规定了村委会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购房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在本院所审理的此类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所有建成的住宅楼也都经过了工程质量的验收,并领取了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发现,凡已付清房款的购房者,村委会均按协议的约定为其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四个村的73幢住宅楼都与原大厂区的城区房屋或住宅小区毗邻,四个村住宅楼所占的非耕地也与原大厂区城区的国有土地接壤,住宅楼的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均已达到一定的水平。
二、纠纷的原因及解决此类纠纷的不同意见在我院近些年所受理的村集体土地住宅楼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均为村委会,至目前为止尚无一例购房者诉村委会的案件,作为原告的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都是要求购房者付清尚欠的购房余款,被告的抗辩理由也基本相同,主要是认为,原告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原告只能够为被告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即可付清余款。也有少数购房者并不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而以其他的理由(如房屋质量问题)相抗辩。这类案件的难点主要在如何认定“委托建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此问题的认识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1、认为“委托建房协议”名为委托建房,实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而村委会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集体土地亦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故应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
2、有条件的认可“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即购房者是本村村民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凡购房者是外地农民或城市居民的,“委托建房协议”无效。
3、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因为委托建房与房地开发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应将小城镇开发建设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混为一谈。“委托建房协议”的产生有其政策背景即小城镇的开发建设,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关键是看建房有无规划、有无立项、有无审批、有无许可,如果村委会履行有关的法定手续,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就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本区法院审理的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案件中的村委会均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故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三、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原因分析我院自20__年始受理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房屋买卖案,截止20__年6月底已审结20余件,结案方式大都采判决形式,判决结果均认定委托建房协议合法有效,限令购房者支付购房款,承担诉讼费用。其部分购房者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上诉期间又因双方达成协议,购房者撤回上诉。目前已审结的20余件案件大部分均已得到执行。我院对此类案件的焦点即“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问题作有效认定的理由如下:
1、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楼均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且有关政府部门具有相应的职权,如大厂区土地管理局所批准的9.8亩非耕地用于中心村工程建设就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管理主体和职权的规定。
2、本区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楼在审批的程序上符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3、集体土地上的委托建房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着本质的不同。委托建房协议的形式与国家倡导的小城镇开发建设的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小城镇的开发建设自应遵循一整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应套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来调整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4、假若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将造成本辖区范围内社会秩序的极大混乱,也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本院已审理的案件虽少,但是,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对3000多套房屋的购房者有关集体土地上住宅楼买卖的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将会影响众多购房者集体土地上住宅楼买卖的法律关系的稳定,将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诉讼,从而影响社会稳定,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也必然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
5、购房者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只是诉讼策略,并非真正的目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还发现一部分被告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的真正目的不是要退回房屋要回购房款,而是想通过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来与村委会讨价还价。另外,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的内在理由,是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之所以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因为如果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将会导致农村耕地的大量流失;导致农村廉价土地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对这种理由,我们认为限制土地使用权流转恰恰是造成农村耕地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家知道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土地收益实际是由市、县政府享有,而市、县政府又拥有土地征用审批权,为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一些市、县政府往往滥用审批权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事实大量发生。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以后,我国已经具备了保护耕地的法律基础。如果土地用途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即使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也不会造成耕地的流失。本案的土地审批虽是发生在1998年以前,但土地的审批手续与1998年以后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规定较吻合,审理此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还有放开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确有可能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使政府减少大量的土地收益,但是,从长远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利益。农村集体土地如形成市场可以和城市土地市场并存竞争,有利于发挥城市、农村各自功能的优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赞成放开集体土地市场。梁慧星先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就持此观点。但是我们阐述这些理论并不是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而是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小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效力认定宜宽不宜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只要查明住宅楼工程项目有立项批复,有土地使用审批、有建筑许可,且批准部门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包括事后补办了有关手续)就应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必须指出的是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确实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这在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也有所反映。但是这些不规范的做法自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已经得到遏制,小城镇建设步入了正规。在我院处理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楼都是小城镇建设早期由于不规范所遗留的问题,并不是这类问题还在延续,如果对“委托建房协议”作有效认定会对不规范的小城镇建设起负面影响,法院审理时应当谨慎的认定“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如果对不规范的小城镇建设不起负面影响的效果,那么从合同法的角度也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这类案件中“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合法有效的认定。这样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土地分析的报告 篇2
近些年来我院在审理地产案件中,不断遇到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楼卖给本村以外的村民和城市居居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具有涉及面大、人数众多、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特点,还涉及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导向与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因此,如何正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维护好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妥善处理此类纠纷,需要认真探讨。
一、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1993年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政府从199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新型小城镇活动,1996年3月2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宁政发(1996)69号文件下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一系列的文件规定了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具体办法。在这样一种政策导向下,此项工作在乡镇集体土地上全面展开。例如原南京市大厂区的葛塘镇(该镇1996年被省政府评为示范新型小城镇)于1995年开始了此项工作,该镇下辖的邻近大厂城区的中山村、欣乐村、四周村、新村村先后搞起了住宅楼的兴建工程。截止到1999年底上述四村共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楼73幢,24万平方米,3000多套房屋。3000多套的房屋中20卖给了本村村民,80卖给外地农民和城镇居居。这四个村在兴建住宅楼的过程中一般都办理了或补办了下列手续:1、原南京市大厂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葛塘镇各中心村建设或贸易货栈工程建设的立项报告的批复;
2、原南京市大厂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或补发的“乡镇建设用地批准通知单”;
3、原南京市大厂区城乡建设局核发的“中心村住宅”或“贸易货栈”的红线图;
4、原南京市大厂区葛塘镇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四个村在出卖3000多套房屋的形式上都采用了与购房者签订“委托建房协议”的方式。“委托建房协议”的主要内容也都明确规定了村委会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购房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在本院所审理的此类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所有建成的住宅楼也都经过了工程质量的验收,并领取了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发现,凡已付清房款的购房者,村委会均按协议的`约定为其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四个村的73幢住宅楼都与原大厂区的城区房屋或住宅小区毗邻,四个村住宅楼所占的非耕地也与原大厂区城区的国有土地接壤,住宅楼的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均已达到一定的水平。
二、纠纷的原因及解决此类纠纷的不同意见在我院近些年所受理的村集体土地住宅楼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均为村委会,至目前为止尚无一例购房者诉村委会的案件,作为原告的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都是要求购房者付清尚欠的购房余款,被告的抗辩理由也基本相同,主要是认为,原告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原告只能够为被告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即可付清余款。也有少数购房者并不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而以其他的理由(如房屋质量问题)相抗辩。这类案件的难点主要在如何认定“委托建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此问题的认识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1、认为“委托建房协议”名为委托建房,实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而村委会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集体土地亦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故应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
2、有条件的认可“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即购房者是本村村民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凡购房者是外地农民或城市居民的,“委托建房协议”无效。
3、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因为委托建房与房地开发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应将小城镇开发建设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混为一谈。“委托建房协议”的产生有其政策背景即小城镇的开发建设,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关键是看建房有无规划、有无立项、有无审批、有无许可,如果村委会履行有关的法定手续,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就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本区法院审理的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案件中的村委会均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故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三、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原因分析我院自20__年始受理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房屋买卖案,截止20__年6月底已审结20余件,结案方式大都采判决形式,判决结果均认定委托建房协议合法有效,限令购房者支付购房款,承担诉讼费用。其部分购房者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上诉期间又因双方达成协议,购房者撤回上诉。目前已审结的20余件案件大部分均已得到执行。我院对此类案件的焦点即“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问题作有效认定的理由如下:
1、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楼均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且有关政府部门具有相应的职权,如大厂区土地管理局所批准的9.8亩非耕地用于中心村工程建设就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管理主体和职权的规定。
2、本区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楼在审批的程序上符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3、集体土地上的委托建房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着本质的不同。委托建房协议的形式与国家倡导的小城镇开发建设的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小城镇的开发建设自应遵循一整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应套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来调整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4、假若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将造成本辖区范围内社会秩序的极大混乱,也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本院已审理的案件虽少,但是,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对3000多套房屋的购房者有关集体土地上住宅楼买卖的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将会影响众多购房者集体土地上住宅楼买卖的法律关系的稳定,将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诉讼,从而影响社会稳定,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也必然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
5、购房者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只是诉讼策略,并非真正的目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还发现一部分被告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的真正目的不是要退回房屋要回购房款,而是想通过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来与村委会讨价还价。另外,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的内在理由,是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之所以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因为如果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将会导致农村耕地的大量流失;导致农村廉价土地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对这种理由,我们认为限制土地使用权流转恰恰是造成农村耕地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家知道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土地收益实际是由市、县政府享有,而市、县政府又拥有土地征用审批权,为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一些市、县政府往往滥用审批权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事实大量发生。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以后,我国已经具备了保护耕地的法律基础。如果土地用途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即使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也不会造成耕地的流失。本案的土地审批虽是发生在1998年以前,但土地的审批手续与1998年以后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规定较吻合,审理此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还有放开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确有可能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使政府减少大量的土地收益,但是,从长远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利益。农村集体土地如形成市场可以和城市土地市场并存竞争,有利于发挥城市、农村各自功能的优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赞成放开集体土地市场。梁慧星先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就持此观点。但是我们阐述这些理论并不是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而是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小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效力认定宜宽不宜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只要查明住宅楼工程项目有立项批复,有土地使用审批、有建筑许可,且批准部门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包括事后补办了有关手续)就应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必须指出的是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确实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这在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也有所反映。但是这些不规范的做法自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已经得到遏制,小城镇建设步入了正规。在我院处理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楼都是小城镇建设早期由于不规范所遗留的问题,并不是这类问题还在延续,如果对“委托建房协议”作有效认定会对不规范的小城镇建设起负面影响,法院审理时应当谨慎的认定“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如果对不规范的小城镇建设不起负面影响的效果,那么从合同法的角度也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这类案件中“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合法有效的认定。这样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土地分析的报告 篇3
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就“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于4月10日至4月20日,以明确科学发展观深刻内涵,结合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分析解决问题为目的,对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 xx土地储备交易中心、xx土地局、xx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进行了走访、学习,就我区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进行了调研。
我发现,我们xx区由于近年来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随着我区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开发区内大范围进行村屯改造,对镉污染农用地通过地类变更进行工业化改造,使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供给诉求矛盾日益凸显。
以科学发展观武装思想,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势在必行。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既是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当务之急,也是巩固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针对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抓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谋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推动我区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
针对我区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以及资源供需突出矛盾,我区积极应对宏观调控新政,紧紧围绕“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一方面,在创新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引导资源利用方式朝着规划、招商、土地利用统一合理化转变;另一方面,在挖潜资源存量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实现由资源供给服从需求向资源供给引导需求的转变。
在调研中,我发现我区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已经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紧要任务来抓,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创新了一些新举措,在建立“规范有序、保障有力、调控有效”新机制上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认识统一,各项制度基本落实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我区对各村屯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水平、定位和矛盾等都进行了比较充分认真的分析,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
通过我区统一部署,对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进行了认真分析,在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大力倡导节约集约利用上已经形成共识,普遍认识到如果继续按照陈旧的发展观念和模式来搞建设,土地后备资源将根本无法保障xx区整体规划经济指标的实现。因此,全区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在用地审批中严格土地规划、计划审查,充分发挥规划、计划对建设用地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从供给数量、结构、供地方式、供给主体、供给时机等方面严格把握,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二是妥善处理保障与调控的关系,在我区整体规划内优先保障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城乡公共事业用地;三是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把规划、计划的落实关。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建设项目预审时,从规划用途、用地规模、供地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严格把关。土地的规划、计划管理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促进了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2、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高于其他规划。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价值取向,我区应该严守耕地宏线,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体现两个目的:一是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必须对规划建设用地作出严格的控制。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普遍落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业项目进入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屯改造)。符合我区实际的控制标准的实施,对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提高了土地利用强度。
3、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以市场运作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通过发挥土地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立了“多渠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土地收储供应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通过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将盘活国有企业资产与推动旧城改造和加快城市化进程三方面实施对接,达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4、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进一步落实用地审批、开工检查、竣工验收的全程管理,对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控,实行定期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利用,防止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
二、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新途径
我区率先开始尝试地类变更,将镉污染严重的农用地变更为工业工地,将村屯整体搬迁,既保障了百姓的健康,又将被污染土地从新合理利用。
三、创新实践,加快构建新机制
要做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不仅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方法途径,而且还要有配套的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从而以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科学发展。我区创新实践了一些符合本区实际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全面发展我区装备制造业、建冶金园工业园…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闲置现象依然存在,由于xx区进行实施的是村屯整体改造,一个村的土地全部征收,而项目建设用地约占总面积的80%左右,这样造成了部分土地的闲置。
2、在土地规划方面,宏观调控和微观制约还没有限的统一起来。
五、节约集约用地的应对措施
1、对现已征收的村集体土地进行一次更全面、细致的普查,对闲置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周围环境做到心中有数,有图、有表并与现状土地相配套,以便在招商引资中进行市场化运作。
2、对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根据农村城市化进程和装备制造业比较集中的特点,可以规划建设一批公益性、娱乐性、休闲性的设施和场所。
通过此次对科学发展观的调研,使我更加深刻的理解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明确了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及时性与必要性,学会要有意识的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不断将其与专业能力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分析。
土地分析的报告 篇4
近年来,湘乡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土地流转也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流转形式多样、多种组织参与的特点。为了全面掌握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情况,加速推进湘乡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湘乡市统计局组织课题组深入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湘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成效
湘乡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总面积20xx平方公里,人口91.5万,下辖3乡15镇4个街道办事处。共有708个行政村,8040个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户223547户,农村承包人口767865人,承包耕地面积为678652亩。近年来,湘乡市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了较好较快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近18.2万亩。其中耕地流转面积64734亩,占耕地总面积的9.54%,涉及农户5.2万户,占总农户的23.3%。承包方式以转包、租赁、转让为主。
湘乡市农村土地流转在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些新变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通过土地流转,把零星的土地从农民手中集中连片,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规模特色产业,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2、推动了农业经营机制的创新。主要是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公司+基地”、“合作社+基地”的模式,与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基地。
3、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土地利用率。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4、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通过土地流转,打破了一家一户封闭式的经营格局,使土地逐步转向种田大户,既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又解放了大批农业劳动力,使许多农民可以离开土地安心外出务工经商,转向二、三产业,从而优化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促进了农民转移就业。
5、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既可以获得流转收入,还可以腾出手来从事其他工作,有的通过土地入股还能获得一定的分红收入,或通过就近在流转的生产基地务工赚取工资收入。
二、当前湘乡市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流转的行为不规范。一是土地流转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许多流转特别是农户之间的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短。除林地流转期限较长以外,以转包为主的农户间的耕地流转,期限一般1—3年,有的更短。二是流转无合同或合同不规范。大部分地方土地流转都没有合同,特别是水田流转通常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流转,即使有合同,也存在权利义务表述不清、利益分配不规范等不完善之处,这种情况极易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形成土地流转纠纷隐患。
2、乡村两级中介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功能不健全。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仅仅停留在一般性的引导管理上,缺乏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农户自发土地流转占相当比重。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多数农户土地流转发生在父子、叔侄、亲戚及邻居之间,有些是被动流转,因无力耕种,谈不上精耕细作,导致土地质量下降。
3、政策宣传和扶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传教育没有跟上来,农民思想认识不足,心存疑虑。部分农民怕土地流转会失去承包权,影响自己的利益。因此,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弃耕,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另外,由于湘乡市就土地流转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扶持政策,因此,乡村基层干部没有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去正确引导农民依法有序流转。
三、当前制约湘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
1、土地分散经营制约着土地流转。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以及后来的几次小调整留下的种种弊端,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湘乡市人均耕地仅0.85亩,而且每户的承包土地相对分散。这种土地的分散经营,要转为集中规模经营,由于涉及的农户多,农户之间的思想认识不一致,严重制约了土地的有序流转,影响了土地规模效益的发挥。
2、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制约着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普遍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两大功能。这就决定了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不愿轻易离开土地。他们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退路,即使外出打工赚不到钱还可以返乡种田,心里踏实。同时,由于目前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民就业能力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空间有限,以及农民自身知识技能的储备不足,进城就业门路窄,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因此,农民始终把土地作为自己的最后保障。有钱的不在乎土地流转所得的收益,没有钱的更惦恋土地。有的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转让出去。另外,近年来国家将各种惠农补贴直接发放给承包农户的发放方式,也挫伤了部分种粮户的积极性。
3、效益价格低廉制约着土地流转。虽然政策倡导土地要有偿流转,但是土地流转的价格极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农业比较效益低。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稻谷、小麦、玉米三种粮食的亩平均成本481.1元,以来由于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涨,有的甚至成倍增长,亩均成本再次增加60—80元,亩利润仅为185.2元,按照复种指数2计算,平均亩利润仅为370.4元。受此影响土地流转的价格难以提高,流转农户难以获得较高的土地收益,因此选择粗放经营而不流转。二是土地流转渠道不畅。由于缺乏信息渠道,缺乏规范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急于流转土地的农民只能低价或无偿把土地转让给别人耕种。三是农民土地经营流转价格意识淡薄。土地流转价格不像普通商品价格那样容易确定,且目前又没有完整的价格评估机制,从而导致农民价格意识淡薄。四是农业特色产业少,带动力不强,使得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而评价土地流转的成效,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农民流转土地后,通过经营主体的集约化经营,土地的产出效益比流转前是不是提高了。有特色有优势的产业,对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但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地方由于缺乏效益明显、可持续性强的特色农业产业的有力支撑,农用地需求相对较少,许多农户面临着土地向何处流转的困惑。
4、农业规模经营风险大制约着土地流转。农业规模化经营一般前期投入资金大,回笼周期长。加之缺乏配套的风险防范机制作保障,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不确定因素均可导致产业效益降低甚至血本无归,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就难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将造成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另外,水田流转对于种粮大户也有些现实问题难以解决。如粮食收割后怎么晒干处理等。因此大多数流转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表现得很谨慎,不敢轻易接手。
四、推进湘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1、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和典型引导。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农民对土地流转有新的认识,改变一些农户宁可抛荒、不可失地的想法,解决农户土地流转中的思想顾虑。帮农民算好账,进行流转疏导。通过算账,使一部分农民将承包土地通过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加强典型引导。积极引导农民进行探索性示范试点,让农民看到土地流转的好处后,因势利导促进土地正常流转。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城郊地区、交通干线沿线和边远地区不同的情况,在每个乡镇办事处重点抓好1—2个村的土地流转工作,特别是在完善土地承包机制、推进土地流转上要有所突破,为逐步在面上推开探索和积累经验。
2、健全乡村两级管理服务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以乡镇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依托,全面建立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各行政村都明确村主任为土地流转信息员,有条件的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积极培育规范的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为农村土地流转搭建服务平台,承担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指导、业务咨询,以及土地供求登记、信息发布、项目推介、中介协调、合同鉴证、跟踪服务和纠纷调处仲裁等服务工作。同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必要的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或信息员,随时收集并向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报送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参与流转收益评估,协助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通过市、乡、村三级服务网络的有效结合,为土地流转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3、建立扶持奖励的优惠政策,推进土地流转进程。湘乡是农业大市,如何推进土地流转,做好“三农”文章,政策导向是关键。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政策,加大财政奖扶力度。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各地产业布局规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给予扶持和奖励。把扶持壮大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同时还要采取多渠道扶持、多部门发力的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项目建设扶持方面,要把现化农业建设、移民建设、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重点优先安排,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在金融支持方面,要由农发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研究制订关于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细则,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和流转收入质押的贷款业务,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资金投入这一瓶颈问题。
4、积极创造良好条件,优化土地流转环境。一是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带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要制订现代农业的发展规划,突出发展本地特色产业。进一步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企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以此推动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和土地集约流转将产生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不能有效解决劳动力转移问题,势必会影响土地流转和农村稳定。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民的科技素质和就业技能培训,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实现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外地或本地务工经商。三是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建立农村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完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突出其生产发展和增收致富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四是建立农业规模经营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以防范产业发展不利因素,减少农业受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为经营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