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
倚栏轩整理的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 篇1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受 托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方为“ ”项目之发展商,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业提供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业
1.1 项目名称: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1.2 项目位置:位于 。总占地面积: ㎡。项目地块编号为:
1.3 项目类型:住宅;
1.4 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范围:标的物业为本项目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部分可售住宅,建筑面积共约40000平方米,具体销售服务区域、单位、面积由甲方在项目正式公开发售前书面确定。
1.5 甲方可直接向自身关系客户销售标的物业。甲方关系客户购买标的物业可售单位(以下简称“关系成交单位”)的:
(1)在不超出全部标的物业总面积5% 的范围内,甲方无需就这些关系成交单位(以下简称“免佣成交单位”)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
(2)在全部标的物业总面积5%以外的关系成交单位,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甲方应在客户签署认购书的同时或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该成交单位是否为关系成交单位。免佣成交单位的物业面积仅在计算乙方销售率的情况下计入乙方可服务销售之总面积/总套数,不参与代理销售服务费用的结算。乙方须对甲方所有关系客户进行全程接待,不得怠于履行相关客户服务及推售之义务,不得提供低于接待其他客户的服务标准,否则影响甲方销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1.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外,甲方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自行销售或委托其它公司在本合同销售代理服务期限内为标的物业提供销售代理服务。
第二条 本合同服务期限
由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项目首次正式公开发售后三个月止。
合同期满,后续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在甲乙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终止服务合同之前,乙方有权继续为本项目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终止履行合同之日止,此期间销售代理服务费率按双方已结算的最高销售代理服务费率计算。
第三条 工作內容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参加甲方的营销工作,提供前期策划服务,指导整个销售工作。
3.1 前期策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1.1 完成市场调研、物业定位、营销推广;
3.1.2 提供竞争项目案例分析及推荐意见书,根据甲方需要按时派遣相关工作人员配合甲方与设计单位进行工作沟通和交流;
3.1.3 向甲方提供项目区域市场调研、市场动态及分析,当出现突发的政策调整及市场急速激变的情况,及时提供专业分析及对策建议;
3.1.4 根据甲方需要推荐物业管理、设计单位等相关专业公司;
3.2 销售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2.1 项目公开发售准备期内(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公开发售计划时间为准)完成标的物业销售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标的物业的销售管理制度、销售团队的组建、完善公开销售期各种销售情况应对预案等,并获得甲方的确认;
3.2.2 标的物业销售期内定期提交销售报告及下阶段销售对策分析,严格做好客户资料的保密,协助督促回笼销售资金,杜绝内部的各类炒筹、炒楼行为,配合做好楼盘销售各项的后期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4.1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1.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1.2 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4.1.3 甲方保证甲方是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唯一权利人,对本项目享有完全所有权。如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有其它权利人,则甲方应当保证于预售许可证经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其它权利人认可本合同并同意甲方将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标的物业交由乙方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书面文件。甲方保证本项目不存在与合作方、出资方、土地权益分享方等主体的任何纠纷,并保证上述主体不会就本合同约定之任何事项提出任何异议。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之销售代理服务费率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标的物业之销售代理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并不得因本项目存在其它合作方而对销售代理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之给付义务提出任何异议。如因甲方保证之事项不能实现,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未能为标的物业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或乙方其它主体享有权利的物业提供了销售代理服务而无法收取销售代理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1.4 甲方对因标的物业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4.2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2.1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2.2 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五条 双方权责
5.1 甲方权责:
5.1.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服务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数据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公开发售日前,甲方必须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数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及经甲方书面盖章确定的可售单位清单及价格表,尽可能提供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对外《销售服务证明》资料或文件等,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服务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保证上述数据真实并承担上述数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若本项目甲方须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分期分批取得,则甲方应分别提交。
5.1.1.1 甲方须在每个客户签署《认购书》当日,将甲方加盖公章的该《认购书》原件一份交给乙方,作为乙方服务工作的确认。
5.1.1.2 标的物业之销售代理服务权具有排他性,甲方在未征得乙方书面认可的前提下不得就标的物业自行销售,也不得另行让其它主体提供销售代理服务。
5.1.2 甲方享有如下合同权利:
5.1.2.1 甲方根据乙方在各阶段提供的分析报告及相关建议,最终确定本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营销实施方案,乙方需根据甲方书面盖章确认的实施方案完成方案中应当由乙方完成之工作。
5.1.2.2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策划及销售人员进行更换。
5.1.2.3 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项目小组,配合乙方工作。
5.1.2.4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文字、向甲方现场负责人口头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
5.1.2.5 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办公地址:邮编: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办公地址:邮编: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及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代理出售方式营销策划本项目,并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鉴于甲方系《 》(暂定名)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合法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区路号,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委托可售建筑面积平方米,共计套。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有面积和技术指标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一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全面负责销售房屋的行销企划和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乙方策划设计的广告、海报和楼书等对外发布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发包制作发布。
(二)、乙方自行承担本公司销售人员的薪资福利。
(三)、乙方负责预售合同的按时签订和贷款合同的抄写工作,负责收齐客户贷款
所需全部资料送达甲方。
(四)、乙方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向购房者作出任何承诺。在销售期间,严格按照
市房地局网上销售规定,不得违规销售,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如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购房人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应依法维护,
不得侵犯。
(六)、乙方应具备销售代理合法资质,并提供销售代理合法资质的相关文字资料
于甲方备案,乙方向甲方保证不会发生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代理销售的情况。
第二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对委托出售之房地产有出售之权利,且产权清楚,并依约配合交房,否则,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甲方承诺有权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策划本项目,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三)、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屋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四)、在委托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部分销售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五)、甲方委托价格,当作为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六)、甲方委派现场收款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壹名。
(七)、本项目之广告费由甲方支出,包括售楼中心广告布置、楼书、DM等一切销售道具之费用,费用预计为总销售额之。
(八)、甲方免费提供经装修房屋予乙方做售楼接待场地,并承担销售现场的各预算费用包括网上销售设备、宽带费用、水电费、电话费及其他办公费用。
第三条:委托价格
(一)、委托产权价格均价人民币___元/㎡。
(二)、一房一价单价表由乙方制定,但需保证上述均价,一房一价表经双方盖章确认,作双方结算溢价之依据(实际房源成交价格对应一房一价表,超出部分称为溢价)。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上述约定。
第四条:委托期限和开盘
(一)、销售期限
本项目销售期限于网上开通并以甲方书面通知可签预售合同之日起至取得入住许可证个月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合同期限。
(二)、开盘条件
销售物业的正式开盘有待于下列条件的同时成熟:
(a)甲方已取得销售物业的预售许可证。
(b)售楼处已按双方确认的标准完成了装修布置。
(c)样板房已装修并配置全部家具。
(d)双方已经确定全部房源的销售价格。
(三)、销售指标
每期房源开盘销售期限内乙方应合计成功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以上。
第五条:建材设备及工程建设进度
甲方同意本项目在销售中向客户承诺的建材设备、装修标准及工程建设进度(见附件)。
第六条:楼款之收取
甲方负责销售物业的房款收取。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钱款。甲方在销售现场设专人负责收取房款,开具收据或发票,乙方协助办理上述事项。乙方已与购房者草签的买卖合同,须经甲方专职人员审核批准后盖章,开具购房发票。甲方应在开盘前与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合同,按揭贷款应解入甲方在按揭银行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按揭帐户)。
第七条:佣金计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佣金结算底价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以补充协议为准,按成交价之%支付佣金,作为乙方广告企划费及营销代理佣金;超底价部分:分成,即甲方%,乙方%。
(二)、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底价以下成交---乙方成功接待客户,并已书面约定成交价,通过关系甲方给客户折扣,并致低于底价成交,甲方应按底价考核,并按成交价%支付佣金,无溢价分成。
(三)、甲方客户低于一房一价底价成交的,按成交金额之%给付乙方佣金。
(四)、客户定房后又退房的,所收违约金双方各50%分成。
(五)、客户如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内预交定金,虽预(出)售合同于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后签订,按%支付佣金。
第八条:佣金支付方式
(一)、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且首期款到位、客户贷款资料初审通过后即可结算佣金,佣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次按%结算,其余销售指标完成一次付清),每月三日前,乙方即送交甲方上月佣金请款明细,甲方应在五日内核准并结清上月佣金,每延误一日按万分之三每日支付滞纳金。
(二)、佣金款之支付应以人民币为准(外币以国家当日牌价算)。
第九条:经甲方与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后,双方以所定之合同内容相互负责,与乙方无涉。
第十条:通知与联络
甲乙双方确定的联络地址为:甲方地址:甲方邮编:乙方地址:乙方邮编:
上述地址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原联系地址仍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邮寄函件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扣除未付佣金及溢价(即总额之%)。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当上海市或本项目现场发生非双方责任而导致的人力不可抗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即时协商善后事宜,并采取措施使双方的损失不再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了关于合同或因之而引起的任何类别的争端,经双方反复协商仍无法达成友好解决时,可直接向本合同所约定办公地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十四条:变更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立补充合同;当本合同有关条款须修改时,双方亦可另行签订变更合同。
(二)、补充合同、变更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合同所更改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增减条款,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始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 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办公地址:邮编: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办公地址:邮编: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及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代理出售方式营销策划本项目,并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鉴于甲方系《 》(暂定名)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合法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区路号,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委托可售建筑面积平方米,共计套。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有面积和技术指标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一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全面负责销售房屋的行销企划和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乙方策划设计的广告、海报和楼书等对外发布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发包制作发布。
(二)、乙方自行承担本公司销售人员的薪资福利。
(三)、乙方负责预售合同的按时签订和贷款合同的抄写工作,负责收齐客户贷款
所需全部资料送达甲方。
(四)、乙方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向购房者作出任何承诺。在销售期间,严格按照
市房地局网上销售规定,不得违规销售,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如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购房人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应依法维护,
不得侵犯。
(六)、乙方应具备销售代理合法资质,并提供销售代理合法资质的相关文字资料
于甲方备案,乙方向甲方保证不会发生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代理销售的情况。
第二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对委托出售之房地产有出售之权利,且产权清楚,并依约配合交房,否则,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甲方承诺有权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策划本项目,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三)、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屋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四)、在委托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部分销售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五)、甲方委托价格,当作为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六)、甲方委派现场收款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壹名。
(七)、本项目之广告费由甲方支出,包括售楼中心广告布置、楼书、DM等一切销售道具之费用,费用预计为总销售额之。
(八)、甲方免费提供经装修房屋予乙方做售楼接待场地,并承担销售现场的各预算费用包括网上销售设备、宽带费用、水电费、电话费及其他办公费用。
第三条:委托价格
(一)、委托产权价格均价人民币___元/㎡。
(二)、一房一价单价表由乙方制定,但需保证上述均价,一房一价表经双方盖章确认,作双方结算溢价之依据(实际房源成交价格对应一房一价表,超出部分称为溢价)。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上述约定。
第四条:委托期限和开盘
(一)、销售期限
本项目销售期限于网上开通并以甲方书面通知可签预售合同之日起至取得入住许可证个月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合同期限。
(二)、开盘条件
销售物业的正式开盘有待于下列条件的同时成熟:
(a)甲方已取得销售物业的预售许可证。
(b)售楼处已按双方确认的标准完成了装修布置。
(c)样板房已装修并配置全部家具。
(d)双方已经确定全部房源的销售价格。
(三)、销售指标
每期房源开盘销售期限内乙方应合计成功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以上。
第五条:建材设备及工程建设进度
甲方同意本项目在销售中向客户承诺的建材设备、装修标准及工程建设进度(见附件)。
第六条:楼款之收取
甲方负责销售物业的房款收取。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钱款。甲方在销售现场设专人负责收取房款,开具收据或发票,乙方协助办理上述事项。乙方已与购房者草签的买卖合同,须经甲方专职人员审核批准后盖章,开具购房发票。甲方应在开盘前与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合同,按揭贷款应解入甲方在按揭银行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按揭帐户)。
第七条:佣金计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佣金结算底价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以补充协议为准,按成交价之%支付佣金,作为乙方广告企划费及营销代理佣金;超底价部分:分成,即甲方%,乙方%。
(二)、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底价以下成交---乙方成功接待客户,并已书面约定成交价,通过关系甲方给客户折扣,并致低于底价成交,甲方应按底价考核,并按成交价%支付佣金,无溢价分成。
(三)、甲方客户低于一房一价底价成交的`,按成交金额之%给付乙方佣金。
(四)、客户定房后又退房的,所收违约金双方各50%分成。
(五)、客户如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内预交定金,虽预(出)售合同于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后签订,按%支付佣金。
第八条:佣金支付方式
(一)、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且首期款到位、客户贷款资料初审通过后即可结算佣金,佣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次按%结算,其余销售指标完成一次付清),每月三日前,乙方即送交甲方上月佣金请款明细,甲方应在五日内核准并结清上月佣金,每延误一日按万分之三每日支付滞纳金。
(二)、佣金款之支付应以人民币为准(外币以国家当日牌价算)。
第九条:经甲方与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后,双方以所定之合同内容相互负责,与乙方无涉。
第十条:通知与联络
甲乙双方确定的联络地址为:甲方地址:甲方邮编:乙方地址:乙方邮编:
上述地址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原联系地址仍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邮寄函件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扣除未付佣金及溢价(即总额之%)。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当上海市或本项目现场发生非双方责任而导致的人力不可抗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即时协商善后事宜,并采取措施使双方的损失不再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了关于合同或因之而引起的任何类别的争端,经双方反复协商仍无法达成友好解决时,可直接向本合同所约定办公地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十四条:变更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立补充合同;当本合同有关条款须修改时,双方亦可另行签订变更合同。
(二)、补充合同、变更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合同所更改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增减条款,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始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 篇4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物业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委托乙方为其旗下物业独家全程销售代理商,双方协议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理位置:
项目占地面积:___亩
项目总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1、关于项目代理保证金
1.1为表达双方合作之诚意,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书之日,向甲方支付本项目销售代理保证金:人民壹拾伍万元(¥ 1500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中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元);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元),在双方代理合同结束时,由甲方返还予乙方。
2、销售代理部分
2.1本合同有效期限: 20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0___年___月___日止,共个月。委托期结束,双方可以协商续约或者终止合作;甲方应于代理期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续约条件或终止合作决定。
2.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成立由策划及销售精英组成的项目小组,为发展商提供贯穿整个项目的策划及销售整体服务;同时派出销售队伍,提供销售全过程的优质及高效服务,从开发客户、接待客户、追踪客户至安排相关认购手续,及售后追踪服务等(销售工作详见合同附件)。
2.3在委托期内,对于所有可供销售(住宅/商铺/车位)面积,成功出售本项目之每一个单位后,甲方须按成交单位之合同金额总价的3 %支付予乙方作为销售代理佣金;由于甲方自行联系成交的团购业务,经双方确认之后,按成交单位之合同金额总价的1 %由甲方支付予乙方作为销售代理佣金。
2.4在委托期内若买家已交付定金并签署【购房认购书】后悔约或已交付临时定金后拟订,该定金将由甲方没收,并即时由甲乙双方均分。
2.5在委托期内,若买家已交付定金并签署【购房认购书】或已交付临时定金,即使本合同书之有效日期已过,该交易仍然属于“成功出售”,甲方须按实际销售收入金额和2.3、
2.4条款支付销售代理佣金予乙方。
2.6在委托期内若买家于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款或促证金后悔约,该交易仍然属于「成功出售」,甲方仍须按实际销售收入金额和2.3、2.4条款支付销售代理佣金予乙方。
2.7租赁代理佣金的计算方法:
在委托代理期内,在本项目未出售部分成功完成的每一宗住宅、商铺或车位租赁交易,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一个月月租金金额的代理佣金。同时,乙方保留向承租客户收取首月租金额作佣金的权利。
2.8代理佣金的支付方法:
2.8.1在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由甲方支付的销售佣金、租赁佣金及均分的违约补偿金,均采取月结方式结算;乙方每月25号与甲方财务结算人员进行核对,甲方于次月3号前支付乙方上月应付佣金;
2.8.2如甲方未能在合约所定限期内付款,则甲方除支付应付代理佣金金额外,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应付佣金的3‰作为滞纳金。
3、甲方责任
3.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尽快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许可证、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售房文件
3.2甲方承诺本项目的产权及相关文件及合同之合法性、因房屋产权所致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等)及合同产生之一切后果,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如发生房屋产权及所属纠纷时,甲方负全部责任;
3.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3.4在收到乙方提供之意见或建议时,须尽快作出答复,不得拖延;
3.5甲方在对项目所作任何形式之宣传时(包括所有的宣传册、DM单、平面广告以及户外广告等),须在相应位置显示乙方为本项目之全程营销代理商,并接受及维护乙方本身形象之规范,按照其原有商标设计之使用方式;
3.6负责确认所有有关本项目之推广方案及支付推广费用,包括售楼部设计施工、样板间的`设计施工、日常运营费用(不包括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交通、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项目广告设计、广告投放、建筑模型制作、示范单位设计及施工、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
3.7甲方每月必须盖章确认由乙方提交的已(租/售)单位清单及佣金之明细;
3.8甲方应开设专用收款帐户,并派遣专人在现场收取售楼房款、定金和相关代收费用。
4、乙方责任
4.1乙方须从项目前期的市场分析、项目定位、建筑设计顾问、销售建议、销售方案、销售管理等,向甲方提供完善和高效的专业服务;
4.2乙方承担销售现场销售管理人员及置业顾问的全部费用(包括员工工资、销售提成、交通、生活费、工伤、福利等);
4.3成立由策划及销售精英组成的项目小组,为发展商提供贯穿整项目的策划及销售整体服务(包括从开发客户、接待客户、追踪客户至安排相关认购手续,及售后追踪服务等);
4.4提出关于规划、设计的专业意见;
4.5利用乙方现有客户资料库存进行本项目的宣传;
4.6派出从业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全面统筹相关工作;
4.7主持并出席相关例会;
4.8负责统筹、协助及安排宣传工作;
4.9协助发展商监督广告设计及制作进度;
4.10 提供售楼场地布置的专业意见;
4.11每日、周提交销售报告及定期递交市场状况报告;
4.1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购房业主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4.13在正式销售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详细销售计划书,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销售。
4.1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能向客户作出虚假承诺或宣传,如有发生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合同的解除
5.1根据合同双方约定代理期限自动解除合同;
5.2乙方员工的行为、言语严重损害发展商信誉及利益(明确定义另行商议)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只须在正式解除合同前清付本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的佣金,而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5.3甲方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则甲方须于乙方提出解约后七日内,付清合同规定的所有应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5.3.1工期延误超过三个月(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5.3.2协助推广的措施未能兑现,如售楼部及样板间工期无故延误、已应诺的广告投入无故延误或取消等;
5.3.3对乙方提交的推广或销售方案无故拖延,决策不及时;
5.3.4员工的行为、言语严重损害代理商信誉及利益(明确定义另行商议)。
5.4如约定双方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职责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中止此合约。届时乙方仍可收取包括在此期间内已出售/出租单位之代理佣金,按本合同第2.8条之约定执行。
6、其他
6.1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书后立刻筹备策划销售工作,而甲方亦同意于签署本协议书后立即履行第3条中甲方责任的条款,以使乙方能尽快开展销售;
6.2乙方派出的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所有人员,其管理权在乙方,其管理工作属乙方的内部事务,甲方不得干预。若甲方发现乙方人员出现有损甲方或本项目形象、利益等行为,可直接向乙方委派的负责人提出,乙方必须作出合理解释及补救措施。
6.3甲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及代理期届满后十八个月内,不可聘用曾参与本项目工作的所有乙方的在职或离职人员。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必须按本项目未售出部分总销售额的0.8%对乙方作出赔偿。
6.4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及盖章后生效,若在执行协议中发现未尽善事宜,可经由双方协商,并经双方同意后予以补充或修改;
6.5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依照本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向违约方索取损失赔偿;
6.6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其管辖;
6.7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受托方:重庆钢运代表:代表: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