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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整改施工方案

2025/04/02方案大全

倚栏轩整理的防雷整改施工方案(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防雷整改施工方案 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民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基础数据库,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在防雷装置设计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输送、储存工程;

(三)高度超过50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群体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建(构)筑物;20层(不含20层)以上居住建筑;

(四)大型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商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防雷减灾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三)评估所用数据代表性、可靠性说明;

(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雷电环境分析;

(五)雷电灾害风险性分析,极端雷击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措施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采取书面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后方可使用。经评审通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防雷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依据。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防雷设计审核申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防雷整改施工方案 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切实提高各乡镇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防雷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提升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排查并督促整改各类雷电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纠正不安全行为,最大限度减少雷电安全事故。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目标:

确保防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确保雷电事故隐患整改率、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率、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率、易燃易爆场所和重大基础设施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率确保达到100%;

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雷电安全责任事故。

二、检查内容

一是改建、扩建、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过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二是改建、扩建、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是否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

三是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经过常规检测。检查的`范围重点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各大宾馆、商场、医院、学校等公众集聚场所;金融、通信等经营单位;加油站、计算机房等容易引起火灾、漏电场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层层落实,确保实效。这次大检查,由县政府安委会防雷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县气象局(县政府安委会防雷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立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气象局要按照检查内容和检查范围,对所辖区域雷电灾害涉及到的建筑物、有关场所、设备等防雷减灾工作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梳理检查,确保每一个雷电事故隐患、每一个危险源(点)都在严控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或问题,要督导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狠抓整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监管责任,责任到人,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依法查处。

防雷整改施工方案 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民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基础数据库,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在防雷装置设计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输送、储存工程;

(三)高度超过50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群体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建(构)筑物;20层(不含20层)以上居住建筑;

(四)大型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商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防雷减灾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三)评估所用数据代表性、可靠性说明;

(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雷电环境分析;

(五)雷电灾害风险性分析,极端雷击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措施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采取书面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后方可使用。经评审通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防雷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依据。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防雷设计审核申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防雷整改施工方案 篇4

一、并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构)物应当安装防直击雷设施和电源防雷箱。凡未安装防直击雷设施和电源防雷箱的要及时统计上报县防雷中心。并向县防雷中心申请检测验收。

二、实行审核管理。对《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楼建筑物、构筑物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场所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县防雷中心要对其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发给市统一印发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三、将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协调统一,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xx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综合防护。

四、还应安装防雷抗静电装置。对于高危建筑物、油库、汽车加油站、爆炸物品仓库、燃气站、化工厂等除应安装防直击雷设施外。

取得《市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证》检测不合格需要的单位要积极主动整改,五、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县防雷中心申请并配合防雷中心检测人员接受防雷安全检测。直到合格为止。对拒不进行防雷设施安装、年检和整改的将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委员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